空運鋰電池有哪些要求?
第60版鋰電池空運規(guī)則更新如下:
1.對條款適用于電池驅動助行器的裝載要求進行了簡化和標準化,其要求航空運營者須負責確保助行器正確的做好固定和防護以防止助行器受到其他行李或貨物的影響而導致損壞及產生危險;第59版DGR中適用鋰離子電池驅動的助行器的術語“collapsible"第60版內已刪除。
2.條款其下增加(f)和(g)兩個子條款,這兩個子條款分別規(guī)定:增加新的類別準則,說明關于混合式鋰電池含有鋰金屬和鋰離子電芯的情況。自2020年1月1號開始,鋰電芯或鋰電池制造商及后續(xù)的分銷商必須提供其測試概要說明。
3.第危險物品清單增加新的危險品條目,UN3536,安裝在貨物運輸單元內的鋰電池。
4.第危險物品清單列表,針對所有鋰電池的條目下的第N欄的ERG編碼,由原來的9FZ更改為12FZ。
5.第特殊條款(SP),修訂A201以包括允許條款,該條款允許鋰金屬電池或鋰離子電池其在有有獲得航空運營者,目的國及區(qū)域下的洲的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客機進行運輸。
6.第特殊條款(SP),其下增加新的SP條目,分別是A213和A334,分別規(guī)定為:A213對于含有鋰金屬電芯和鋰離子電芯的混合鋰電池,其必須被分配到UN3090或UN3091,當其分配到SectionII時,會受到適當限制。A334如SPA213規(guī)定,需符合適用于該類鋰電池的條件并在獲得批準的條件下進行運輸。
7.第7章標記和標簽要求下,其(c),添加了針對新的第9類鋰電池危險標簽的闡釋,要求該標簽的下半部分除了體現危險類別號“9”之外,不可體現其他任何文字;同時由于原鋰電池操作標簽(Lithiumbatteryhandlinglabel)已被新的鋰電池標簽(LithiumBatteryMark)代替,并且2019新鋰電池標簽強制生效,故刪除了舊的鋰電池操作標簽。
8.附錄B內,新增兩組新的貨物IMP編碼,針對UN3090,SectionIIofPI968—EBM及UN3480,SectionIIofPI965—EB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