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國家規(guī)定鋰電池不能走空運?
來源:寶鄂實業(yè)
2019-10-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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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采用活性金屬材料,在乘機時可能發(fā)生高溫自燃或短路自燃等意外。所以民航總局設置了關于UPS電源電池的航空運輸規(guī)定:旅客攜帶的照相機、手提電腦、攝像機等便攜式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如安裝在設備中,且鋰含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可隨身攜帶或辦理交運;鋰含量在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電池,必須經(jīng)航空公司批準后攜帶。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絕緣保護,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需要注意的是,備用的鋰電池不能托運,必須放在手提行李中攜帶,且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旅客可以將備用電池放入原始包裝中,或用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者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保護盒中。
(1)鋰電池須通過UN38.3測試要求,及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2)托運人提供的危險品申報文件,標注UN編號;
(3)外包裝均須貼9類危險品標簽,貼有”僅限全貨機運輸”操作標簽;
(4)其設計應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防止爆裂,并配置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5)堅固的外包裝,鋰電池UPS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fā)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6)UPS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shù)念~外要求:設備應進行固定以防止電池在包裝內移動,包裝的方式應防止電池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
(7)單個包裝重量小于35kgs,鋰電池應使用托盤裝載,避免搬運過程受到強烈振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