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航空運輸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規(guī)范
來源:寶鄂實業(yè)
2019-09-2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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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電池芯cell
由一個正極和一個負極組成且兩個電極之間有電位差的單一的、封閉的電化學裝置。
3.2
電池battery
以永久電氣方式連接在一起的一個或多個電池芯,包括外殼、接頭盒標記。
3.3
鋰電池lithium battery
電化學體系中含有鋰(包括金屬鋰、鋰合金和鋰離子、鋰聚合物)的電池。
3.4
以鋰金屬或鋰合金作為陽極的鋰電池,通常是不可充電的一次性電池。
3.5
以離子態(tài)或類原子態(tài)鋰嵌于正負電極材料晶格中的鋰電池,通常是可充電的二次電池,鋰聚合物電池也歸類為鋰離子電池。
3.6
未經過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8.3節(jié)測試的鋰電池樣品。
3.7
額定能量rated energy
在規(guī)定條件下,電池芯或電池所能提供的由廠商標明的能量值。
4空運限制條件
4.1 UN38.3測試
4.1.1除原型樣品鋰電池外,任一型號的鋰電池,無論作為危險貨物還是非限制性貨物,單獨運輸還是安裝在設備中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運輸,在交付航空運輸前,均應通過UN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4.1.2當某一特定型號的鋰電池與已通過測試的同一型號的鋰電池具有以下任一差別時,應被視為新的型號進行測試:
a)陰極、陽極或電解液的質量游戲大于20%或大于0.1g的改變,以較大者為準;
b)對試驗結果又顯著影響的改變。
4.1.3測試應按照UN38.3的系列測試要求進行,測試報告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a)被測試鋰電池的型號;
b)測試所依據的文件及其版本;
c)系列測試的項目;
d)每項測試的數據;
e)每項測試的結論。
4.2批準運輸
原型樣品鋰電池應獲得始發(fā)國主管當局的書面批準,方可根據ICAO Doc9284-AN/905(以下簡稱ICAO TI)和IATA《危險品規(guī)劃》(以下簡稱IATA DGR)特殊規(guī)定A88的相關要求進行航空運輸。
4.3禁止運輸
4.3.1任一特定型號的鋰電池,如果既未通過4.1要求的測試,也沒有4.2規(guī)定的批準文件,不應進行航空運輸。
4.3.2因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也認為有缺陷或已被損壞的鋰電池(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產商召回的電池),有可能會演變成發(fā)生發(fā)熱、燃燒和短路的潛在危險,根據ICAO TI和IATA DGR特殊規(guī)定A154,不應進行航空運輸。
4.3.3始發(fā)國、中轉國、目的地國、航空運營人所在的國際航空運營人聲明禁止運輸的鋰電池,不應進行航空運輸。
4.3.4鋰金屬電池(UN3090和UN3091)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時,液態(tài)陰極含有二氧化硫、磺酰氯、亞硫酰氯的鋰電池芯當放電至開路電壓低于下列兩個電壓之間中較低者,或含有一個或更多個此類電池芯的電池,不應進行航空運輸:
















